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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办法
2022-11-08 15:22:29.0   来源:转载   作者:榆林市档案馆  浏览113打印

2004年7月30日制定,2011年7月28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档案事业管理,规范各单位档案工作,提升档案管理综合水平,更好地服务全省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陕西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是对档案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综合评价,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内容、环节和流程具体到目标责任,将法律、管理和经济措施细化到认证标准,强化控制各单位档案管理过程,保障档案工作质量,维护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促进各单位档案工作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本省内各级各类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

  (2)本省内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3)中央驻陕单位;

  (4)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陕西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标准》包括档案工作管理机制、档案业务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开发利用四部分。认证标准将根据档案工作的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重新修订。

  第五条  陕西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等级包括:AAA、AA、A三个等级。AAA级为最高等级,AA级为较高级,A级为合格等级(A级是全省各类档案机构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认证标准采用百分制(附件1),90分以上(含90分)为AAA级,80分以上(含80分)为AA级,70分以上(含70分)为A级。

  第六条  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省档案局负责设区市档案馆和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含下属控股企业)、中央驻陕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AAA、AA、A级认证;

  市档案局负责县(市、区)档案馆和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AAA、AA、A级认证;同时负责县(市、区)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AAA级认证。

  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县(市、区)级机关、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属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AA、A级认证。

  第七条  垂直管理的市、县级机关,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与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证。

  第八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委托行业、集团公司组织本行业、本企业下属单位AA、A级的认证,认证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采取自愿申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等级申报一般采取逐级认证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 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程序:

  1)自查申报:申报单位应对照《陕西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标准》逐项自查,结合本地区(系统、单位)实际,制订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自查达到相应认证等级后,书面报请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证。

  年检不合格单位当年不得申报认证。

  申报单位在提交申请认证报告时,在报告中应说明自查情况,同时填报“陕西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申报审批表(含认证打分及反馈意见表)一式三份。

  2)认证预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认证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成2-3人预检组,前往认证申请单位预检,提出预检意见和整改建议,指导认证申请单位完善档案工作。

  3)认证核查:申请单位应按照预检组提出的整改建议进行整改,在达到认证标准时,即可组织认证核查。

  认证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3-5人组成,认证组组长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一人担任。认证组成员应熟悉档案工作,具备5年以上档案工作经验。

  对垂直管理的市、县级机关组织认证时,认证组成员应包括申请单位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档案人员和申请单位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

  认证组按照听取申报单位工作汇报、现场质询、审查相关佐证材料,依照《陕西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标准》,实地核查、综合评价的方式,形成认证意见并反馈相关情况。

  4)认证意见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将“陕西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申报审批表返回认证单位,并颁发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等级证书统一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定制、编码和备案。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是对申报单位档案工作质量管理的综合评价,是申报单位档案工作部门和人员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通报认证相关情况。

  建议同级党委、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陕西省档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通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的单位或档案专(兼)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认证等级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由原组织认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陕西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标准》组织复查,对复查达不到相应认证等级标准的单位将责令整改、降级或收回等级证书,取消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等级。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办法》(陕档发〔2004〕7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1:《陕西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标准》(2011年版).pdf(下载)

附件2:陕西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申报审批表.pdf(下载)